路边停车收费合法吗?马路停车位收费合法吗?我认识为是不合法的
先做个名词解释!
养路费(已取消,改为燃油税):是指在中国普通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因修建和养护普通道路而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其用途类似于目前的“过桥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总的来说,有点类似于道路使用费)
燃油税:将现有的养路费折算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由于目前的养路费一般按吨位和收入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固定费用。但是对于大油用户,尤其是汽车,道路利用率差距很大。“因为无法衡量每辆车的道路利用率,”专家说,“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绑定到油价上,将每辆车缴纳的养路费转化为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稀缺资源的背景下,更体现了‘多用多付费、少用少付费’的公平原则。”
解释完名词,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机动车车主应出于什么原因缴纳燃油税?当然你可以直接这篇文章“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是的,法律确实有规定,所以一定要遵守,按规定缴纳燃油税。但这只是强定义给出的答案,没有逻辑起点。所以这个回答并没有从根本上这篇文章问国家为什么要征收燃油税。据我了解,既然燃油税是从养路费改过来的,可以这样理解吗?——3354因为政府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所以有义务修建高速公路和公路。但是修路是要钱的,但是钱不是凭空印出来的。所以羊毛出自羊,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收取养路费的主要原因是,与自行车和行人相比,汽车在道路上的利用率和损坏程度要大得多,所以汽车要缴纳养路费。还有就是因为养路费征收方式不科学,国家进行了改革,改为燃油税。
这样看来,逻辑上,是顺利的。
基于这个逻辑,让我们继续。路边停车收费合法吗?马路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想问一下,路边标记收取停车费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车位使用费(租赁法律关系)?还是停车管理费(委托保管法律关系)?
如果是车位使用费,那么法律关系应该是这样的:车位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如果我把车停在那个停车位,我必须支付停车位使用费(租赁费)。如果是这种法律关系,那么我想问一下,路边标明的停车位是公共道路吗?公共道路是用之前征收的养路费还是燃油税修建和维护的?我觉得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是————。那我们继续。每个人都知道牛顿牛顿说过,物体有两种运动状态,一种是运动状态,另一种是静止状态。然后,当我的车在路上行驶时,它就在运动。在路边停车怎么样?应该属于静态?你交了养路费还是燃油税,只覆盖了行驶状态,没有静态?如果你收我停车费,那不是双重收费吗?移动状态收费我,静止状态收费我有意义吗?上厕所花钱,出门花钱吗?我把车停在已经交了养路费的路边,没有占用任何额外的公共资源。为什么收我双倍的钱?
然后分析下一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保管法律关系。
如果我和收取停车费的部门有委托保管法律关系,那么我和保管部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法》,我有权利让他留着,也有权利不让他留着。因为民事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但现实是,如果我不在有标记的停车位停车,我应该把车停在哪里?停在白线?外面的交警同志会贴一张纸条!会被罚款!未经我同意,我就把车拖走!这样,我其实没有选择的权利,强迫我把车停在车位上,和保管部门签订“委托保管合同”。结果,实际上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停车管理部门占用属于公众的公共资源,为营地划地,收取使用费或保管费。行政权力会逼你签这个托管合同。这不正是《合同法》可撤销合同规定的吗?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不是典型的“显失公平”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而且,这个保管费和我商量了吗?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收费标准征求过民意吗?还是关上门拍脑袋就定下来的?
综上,我个人认为路边画白线收停车费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资源,这种公共资源应该由公众免费使用。因为这种车位根本不占用额外的公共资源,我交的养路费或者燃油税已经完全涵盖了这个路边停车费!
那么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停车不就没必要交钱了吗?错了,事实并非如此。只有专门建的停车场才能收费,因为那种停车场占用了路外的资源。经营者为经营该停车场,在通过招标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相关费用并取得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后,有权收取相应的停车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车位使用费还是仓储费,从法律逻辑上都是有道理的。因为人们不用属于公共物品的道路来收费.
结论:道路是纳税人和车主建设的公共和市政设施。为什么相关部门要盈利?这也是为了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吗?希望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以“三个代表”为出发点,同情民意。莫因利失去了民心,忽视了群众的呼声。